必要补充和明确此类决定的方面和范围,以便能够根据公共紧急情况产生的监管变化制定各种情况。由于第 N 214/02 号法令第 1 条中包含的一般规定,有必要建立因其性质而不同于上述规范所涵盖的业务的业务,因此,不适合这同样适用。必须明确以外币发放的金融间贷款兑换为比索的方式,并授予阿根廷共和国中央银行根据此类业务的性质规范适用的决定的权力。对于最初以美元或其他外币表示的税收抵免证明和税收选择权行使,由于新的法律制度,建立它们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适当的。转换为比索,从而应用前经济部第 N 214/02 号法令和第 N 47/02 号决议确定的参。
考稳定系数。有必要赋予联邦公共税收管理局(经济和基础设施部范围内的自治实体)权力,以便其在行使其权力时,制定执行《联邦公共税收法案》中发布的规则的指导方针和条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授予的权力。根据第 N 214/02 号法令第 6 条 b) 款规定的等待期,对于该期间内包括的到期日的付款,可以方便地澄清其适用于哪个概念以及该期间的截止时间延伸。鉴于第 N 214/02 号法令第 8 条所包含的合同和法律关系中当事上述法令第 电报号码数据 法令第 10 条作出规定,以便更准确地规定该规定中包含的条款和范围,同时授权阿根廷共和国中央银行规定某些例外情况和将所规定的转换处理范围扩大到金融实体向银行流动性基金缴纳的金额以及金融实体与该基金签订的债务。共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获得第 N 214/02 号法令第 9 条规定的选择权,并确定其行使的条件和要求。经济和基础设施部法律事务总局已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